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20條 法規: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20條 縣(市)政府接到各醫療機構當月份醫療費用明細表,應由各該兵役主管機關會同衛生局(院)於十日內詳細審核後,並先墊付,同時造具請款總表,連同各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明細表各二份,次月二十日以前報縣(市)政府核發。直轄市政府接到各醫療機構當月份醫療費用明細表,由各該兵役主管機關會同衛生局(院)審核後核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