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16條 法規: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16條 醫療處方用藥,每次以不超過三日份用量,如屬慢性病或偏遠地區,至多不超過十五日份之用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