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11條 法規: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11條 應徵召軍人退伍後還鄉報到後十天內,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通知醫療機構對家屬就醫優待,應即予停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