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10條 法規: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10條 貧困家屬患疾病須急救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均應逕送附近醫療機構收治,其逕送未經特約之醫療機構者,應在三日內向上級主管機關報請核准,如非急病而逕送未經特約之醫療機構者,其所用之醫藥費用,則由所送單位自行負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