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眷後備軍人應召服役私有財產(物)委託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無眷後備軍人應召服役私有財產(物)委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3條 無眷後備軍人不分本籍寄籍,於應召服役時,得將其私有財產(物)委託現住地之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