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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56條主管機關得邀請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辦理一般替代役、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年度實施計畫、宗教信仰申請案件、限制服替…
- 第57條替代役役男及相關人員著有功勳者,得依法授予勳章、頒給獎章,或予以獎勵。依前項及第五十五條規定應予獎勵、懲處之對象、種類、…
- 第59條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應按其服役類別、專長、年齡、體位納入勤務編組,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得視需要召集服勤;其服勤之…
- 第60條施行替代役所需之經費,除第六十條之一另有規定者外,由主管機關及各有關機關(構)依本條例所定,按其應辦事項,依預算法令編列…
- 第60-1條用人單位應於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第二階段服役期間,按月向主管機關繳納研究發展費或產業訓儲費,為下列各款之運用:一…
- 第60-2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四款及第五十條所定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應辦理之事項,於用人單位準用之…
- 第61條本條例起徵對象為中華民國七十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中華民國六十九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有履行兵役義務者,得依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
- 第62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63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條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以後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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