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7條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或死亡應予撫卹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撫卹令及撫卹金。撫卹金發給規定如下:一、死亡:發給死亡撫卹金,以其遺族…
- 第28條領受撫卹金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但寡媳及鰥…
- 第29條身心障礙或死亡之種類如下:一、因公死亡。二、因病或意外死亡。三、因公致身心障礙。四、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 第30條替代役役男因公受傷,三年以內傷發死亡者,比照因公死亡之標準給卹;逾三年傷發死亡者,比照因病死亡之標準給卹。因公受傷役男,…
- 第31條替代役役男因公失蹤,在地面滿一年、在海上及空中滿六個月查無下落者,依因公死亡辦理撫卹。前項以外之失蹤人員,經法院為死亡之…
- 第32條替代役役男死亡時,除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撫卹金外,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卹金:一、因公死亡:給與二十一‧八七五個基數。但因…
- 第33條身心障礙等級區分如下:一、一等。二、二等。三、三等。四、重度機能障礙。五、輕度機能障礙。前項等級區分檢定後,如有增劇或再…
- 第34條替代役役男因傷病致身心障礙,自核定身心障礙等級之日起,依下列規定給與年撫卹金:一、因公致身心障礙:(一)一等給與終身,每…
- 第35條本條例所定撫卹金基數之計算,按國軍志願役上士二級之本俸加一倍為準。年撫卹金之計算,應隨同國軍志願役上士二級之本俸調整支給…
- 第36條撫卹受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
- 第38條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
- 第39條替代役役男撫卹之作業程序、死亡、身心障礙適用範圍及殮葬補助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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