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所稱因公死亡,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致死亡者:一、冒險犯難。二、執行勤務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三、保衛…
- 第4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因冒險犯難殉職者,指遭遇危難事故,奮不顧身執行勤務,而致殉職者。
- 第5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執行勤務,指服行勤務或接受訓練者。
- 第6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保衛公共安全或救護公共災害,指檢舉、制止危害社會行為或維護公共秩序或防護公用資財或於公共災害發生時…
- 第8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身心障礙等級之認定,以傷癒或治療終止或確知目前醫學技術無法矯治時,經鑑定身體功能確有障礙無法恢復時…
- 第9條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身心障礙等級增劇或再受傷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領受撫卹金期間身心障礙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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