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身心障礙或死亡之撫卹,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者,應由原屬服勤單位依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辦…
- 第16條主管機關核定身心障礙或死亡之撫卹後,即函發身心障礙或死亡通報,通知原屬服勤單位轉交撫卹受益人,並同時通知替代役役男原屬戶…
- 第17條原屬服勤單位收到身心障礙或死亡通報後,應通知撫卹受益人填具協議書或切結書及領卹資料表,彙齊後送請主管機關核發撫卹令。撫卹…
- 第18條一次撫卹金、一次給與之身心障礙撫卹金及第一年年撫卹金於撫卹案核定後,由主管機關支給之。第二年起之年撫卹金,由主管機關於每…
- 第19條撫卹受益人領受權喪失或停止後恢復前領受撫卹金者,由主管機關追繳之。
- 第21條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喪失領受撫卹金之權利時,其他有領受權人應依下列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一、原領受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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