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 第12條 法規: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三章 撫卹給與 第12條 撫卹受益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者,其申請及領受撫卹金權利,由法定代理人辦理,至撫卹受益人成年或撤銷監護宣告時止。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七日修正發布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