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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輔導教育辦法
第12條
替代役役男輔導教育辦法 第12條
法規:
替代役役男輔導教育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12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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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服勤單位應依第九條考核表對受輔導教育者實施個別輔導、訪談、家庭訪問或陪同轉介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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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定輔導教育之對象,以一般替代役役男及第一階段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為限。
第3條
輔導教育計畫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訂定並實施;必要時,得委請有關單位辦理。
第4條
輔導教育最長為八星期;期滿未考核合格者,得延長一次,並不得逾八星期,期滿由服勤單位領回。
第5條
輔導教育課程內容應包括生活教育、法紀教育、品德教育及體能訓練等,並應兼顧群體及個別輔導。
第6條
輔導教育之實施應基於愛心、耐心,並尊重受輔導教育者之人格尊嚴,嚴禁體罰或凌虐。
第7條
受輔導教育者於輔導教育期間患有疾病者,輔導教育單位應送醫治療;必要時,得採適當保護措施。因疾病致無法接受輔導教育時,由輔…
第8條
受輔導教育者於輔導教育期間一律停止放假及請假。但喪假、病假,不在此限。
第9條
輔導教育單位應對受輔導教育者實施考核,經考核合格者,由原服勤單位領回,輔導教育單位應填製考核表交由服勤單位列管。
第10條
主管機關得依考核結果適時調整受輔導教育者役別、需用機關或協調需用機關調整服勤單位。
第11條
服勤單位應依第九條考核表對受輔導教育者實施個別輔導、訪談、家庭訪問或陪同轉介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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