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受理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案件後,合於規定者,送指定複檢醫院複檢。
替代役役男檢具效期內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核定停役;有疑義者,送指定複檢醫院複檢。
複檢醫院應依標準表簽註複檢結果,開具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送主管機關。
替代役役男於停役複檢時,拒絕檢查、不配合或不提供相關佐證資料,致無法獲得正確結果者,該項檢查推定為正常。
主管機關對於複檢醫院之複檢結果有疑義時,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合於停役情事者,由主管機關核定停役;不符合規定者,仍服現役。
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 第4條
第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