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 第3條 法規: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3條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應檢具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病歷紀錄,向服勤單位提出申請,服勤單位應即檢具傷病報告,連同該證明書及病歷紀錄等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協商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鑑定。前項替代役役男不服鑑定結果者,得再向服勤單位申請鑑定或自費逕向指定之醫院辦理鑑定。但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