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6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之日數,限制如下:一、參加會議或活動:每次不得逾二十日。二、參加各類競賽及訓練:依實際需要核給。三、探病:每次不得逾七日。四、奔喪:每次不得逾十五日。五、特殊事故:每次不得逾七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