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3條 法規: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家屬,其範圍如下:一、父母及子女。二、配偶。三、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四、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三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家屬。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其在臺灣地區設籍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