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14條 法規: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將核定服補充兵役情形調製清查統計表,陳報內政部、國防部,並依國防部所定梯次徵集入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