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13條 法規: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13條 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補充兵役:一、中華民國七十年次以後出生經判定替代役乙等體位。二、中華民國八十三年次以後至九十三年次以前出生。前項人員經判定體位後,由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服補充兵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