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補充兵役:
一、中華民國七十年次以後出生經判定替代役乙等體位。
二、中華民國八十三年次以後至九十三年次以前出生。
前項人員經判定體位後,由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服補充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