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12條 法規: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12條 役男於緩徵或出境就學原因消滅後,得依本辦法規定程序申請服補充兵役。役男經核定因家庭因素服補充兵後,未經補充兵徵集,而發生緩徵原因經核准緩徵或出境就學者,廢止其服補充兵役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