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10條 法規: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10條 役男接到不合服補充兵役通知書後,如有不服者,得於接到通知書十日內向原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復,該鄉(鎮、市、區)公所查實後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核。申請案件經駁回後,其有新原因發生者,得於入營前另提出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