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6條 法規: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二章 管理機關 第6條 軍人及其家屬不分本籍、寄籍與寄居久暫,得憑身份證之兵役記載或其他規定之證件,向居住地之鄉鎮公所申請優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