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2條現役軍人如確係家境清寒不能維持生活者,其家屬得向政府申請小本貸款。前項貸款應由政府設置軍人貸款基金,其貸款辦法由行政院定…
- 第23條現役軍人家屬住宅自用生活必需之水電,得憑軍眷補給證申請減費優待,但以公營者為限。其辦法由經濟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 第24條現役軍人家屬就醫,軍醫院、公立醫院及軍公醫療機構,得免費或減費,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 第25條現役軍人家屬在六歲以下無力教養,或六十歲以上無力生活者,得優先免費入公立之托兒所、育幼院或救濟院。
- 第26條現役軍人之子女,就學中等以上學校時,得減免學費,私立學校得就減免部份,申請政府補助,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第27條現役軍人家屬依法令購領生活必需配給品時,得予優先購領。
- 第29條現役軍人在作戰期間,其家屬被敵殺害者,由地方政府予以埋葬並酌予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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