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15條 法規: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三章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之優待 第15條 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原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之職工,領有眷屬生活補助費、實物配給或代金者,原機構仍應照發。但在軍中領有眷屬補助者,不得重領。職務代理人,除領本人之實物配給外,其眷屬生活補助費、實物配給或代金,仍應照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