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四章 管理 第22條 屍體或骨灰(骸)於葬厝軍人公墓後,管理人員應即辦理下列事項:一、依申請名冊(單)記載資料,轉錄於葬厝保管登記名冊內(如附件十一)。二、將附件二規定之葬厝通知單回報聯,回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