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替代役研究發展費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產業訓儲費繳納標準 第4條 法規:研發替代役研究發展費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產業訓儲費繳納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4條 研究發展費及產業訓儲費採預繳制,用人單位應於每月五日前向主管機關繳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