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12條 法規: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12條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得依其用人單位業務需要,派往國內外接受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前項訓練進修期間合計以不超過應服役期二分之一為限。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派往國外時,用人單位應依其需要辦理駐外醫療保險,必要時,得加保兵災險,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支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