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22條 法規: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五章 附則 第22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對核定服替代役者,均應分類建立名冊列管;對核定不合者,應將申請時間、核定機關日期、文號及不合原因,分別登錄於兵籍表及有關冊籍,並鍵入資訊系統存檔列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