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19條 法規: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四章 專長、志工及一般資格申請服替代役 第19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到前條陳報之役男服替代役申請案件後,應即複審,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專長資格申請案:依類(役)別、教育程度及專長分類彙整,陳報主管機關。二、志工資格申請案:依類(役)別及教育程度陳報主管機關。三、一般資格申請案:統計陳報案件總數,陳報主管機關。俟主管機關配賦員額後,申請人數在配賦員額內時,逕予核定;逾額時,以抽籤決定,並得併常備兵抽籤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