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18條 法規: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四章 專長、志工及一般資格申請服替代役 第18條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專長、志工及一般資格服替代役申請案件後,即行初審,如核驗專長證照或證明文件發現不符或錯誤時,應請原申請人於截止申請日前補正;符合規定者,於截止申請日後二日內,分類繕造名冊及統計表,連同專長證照或證明文件影本,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