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17條 法規: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三章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第17條 役男或其家長接到不合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之通知書後,如有不服,應於十日內向原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複核,原鄉(鎮、市、區)公所查實後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核。申請複核經駁回後,如有新原因發生,得於徵集入營前申請再複核,逾期不再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