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14條 法規: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三章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第14條 役男或其家屬有收養、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事,以該役男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提出申請服替代役二年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但役男本人被收養者,以役男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