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條役男因信仰宗教達二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申請服替代役。前項役男信仰之宗教,其所屬宗教團體,須經政府登…
- 第6條依前條規定申請服替代役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自傳。二、理由書。三、切結書。四、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
- 第7條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宗教信仰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案件,應於五日內將證明文件及初審有關資料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審。
- 第8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到前條案件時,應於十日內完成複審,並將證明文件及複審有關資料陳報主管機關核定。
- 第9條主管機關收到前條案件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於三個月內召開審議委員會完成審議。二、審議時,為了解役男之信仰、動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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