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37條 法規: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六章 附則 第37條 在免役、禁役、緩徵、緩召申請複核期間,不得停止徵集或召集之執行。在申請複核期間,經徵集或召集入營後核准免役、禁役、緩徵、緩召者,由複核機關列冊分別報由內政部、國防部辦理廢止其徵集或召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