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4條申請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役男,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者,核准機關按名製給證明書或依第十三條規…
- 第36條對於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核定有異議者,應於接到證明書或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複核申請書,檢附有效證件,尚未履行…
- 第37條在免役、禁役、緩徵、緩召申請複核期間,不得停止徵集或召集之執行。在申請複核期間,經徵集或召集入營後核准免役、禁役、緩徵、…
- 第38條各級學校應指定專人承辦緩徵、緩召業務,並報請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第39條本辦法有關司(軍)法機關應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作業規定,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國防部定之。
- 第40條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內政部、國防部分別定之。
- 第4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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