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34條 法規: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六章 附則 第34條 申請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役男,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者,核准機關按名製給證明書或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經核定不准免役、禁役、緩徵、緩召者,按名製給通知書,分別發由役男所屬鄉(鎮、市、區)公所或機構、學校轉交其本人或戶長。前項核定機關於核定之同時,分別繕造處理名冊通知有關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