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役男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後,移送監獄執行者,司(軍)法機關應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辦理登記;其經赦免、減刑、假釋、免予繼續執行或執行期滿後,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