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10條 法規: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三章 禁役 第10條 依兵役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核准禁役,原判決經再審或非常上訴改判為未滿五年有期徒刑之刑或無罪者,司(軍)法機關應於判決確定後四十五日內,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辦理廢止禁役,並補行徵兵處理。二、替代役備役役男,辦理廢止禁役。三、後備軍人或補充兵,轉知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辦理廢止禁役。前項人員如符合兵役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禁役之條件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