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15條 法規: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15條 亡故役男之事蹟,除由服勤單位依規定宣付國史館外,並得函請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敘方志或立傳記。亡故役男畢(肄)業之學校,得刊立碑亭,以資紀念表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