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14條 法規: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14條 亡故役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由服勤單位報由需用機關轉內政部核准入祀忠烈祠或建立紀念坊、碑:一、冒險犯難,壯烈成仁。二、恪守職責,犧牲性命。三、因執行特殊危險任務死亡,經總統明令褒揚。四、奮勇救護官民因而死亡。服勤單位得蒐集、提供亡故役男遺像、遺著、遺物及其他有關文獻供入祀之忠烈祠闢室陳列,以供瞻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