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 第7條 法規: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第7條 第二條所定不良素行之認定範圍,主管機關應每三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檢討之,並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列席提供意見。前項會議邀請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應有十一人至十五人,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新住民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