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 第4條 法規: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第4條 主管機關就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五款後段所定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其情可憫、出於自我防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應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認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