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國籍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第4條 於國外提出申請之國籍案件,其規費得依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徵收領事規費之折算規定,折算當地幣值計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