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法規:國籍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相關法規 國籍法母法 第19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各該機關,指有權進用該公職人員之機關。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之規定,於外國人取得我國國籍,仍保留外國國籍者,亦適用之。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所列職務之人員,由各該管主管機關認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