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法規:國籍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相關法規 國籍法母法 第18條 依本細則規定應繳附之文件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製作或驗證者,應經外交部驗證;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但依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向駐外館處申請,送外交部轉內政部許可者,免經外交部複驗。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一併檢附經外交部驗證、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或由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