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 第15條 法規:國籍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相關法規 國籍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5條 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要件,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