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申請國民身分證,於領證前,得向受理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臨時證明書,作為身分證明文件使用。臨時證明書得供辦理總統、副總統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時使用,戶政事務所應於投票前一日,彙整臨時證明書清冊通報各鄉(鎮、市、區)公所轉送各投開票所查核。中央主管機關應提供需用機關(構)查驗臨時證明書請領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