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法規: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相關法規 姓名條例母法 第14條 本條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施行前,有本人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更正本名、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未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正)者,戶政事務所應依職權為之。戶政事務所依前項規定為職權登記後,應通知其配偶及子女,並請其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