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 第3條 法規:姓名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相關法規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3條 取用中文姓名,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一、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二、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