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第4條 法規: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第4條 法院應於作成死亡資料十五個工作日內,以網路傳輸司法院;司法院應於接獲通報後每日以網路傳輸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醫療機構、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應於作成死亡資料七日內,以網路分別傳輸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應於接獲通報後七日內,再以網路傳輸本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