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戶籍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法規章節: 第77條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拒絕依第六十八條規定提供查證戶籍登記事項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回上一頁